赵伟国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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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伟国遭处罚!

中国证监会网站6月17日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显示,经查明,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紫光集团49%的股份由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坤投资”)持有,且赵伟国系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的董事长。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为一致行动人。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6月28日,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累计净买入上市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泰”,股票简称“ST金泰”,600385.SH)股票733.46万股,合计持股比例为4.95%。2017年6月30日14时26分,紫光集团买入“山东金泰”10万股后,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合计持股比例为5.02%。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合计持股达到山东金泰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亦未通知山东金泰予以公告,未停止交易“山东金泰”。2017年7月20日,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签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1日山东金泰予以公告。
紫光集团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对紫光集团的违法行为,时任紫光集团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赵伟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山东监管局决定:责令紫光集团改正,对紫光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伟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天眼查资料显示,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的前身是清华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成立于1988年7月。1993年4月,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清华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改组为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注册资本39451万元。目前,公司已发展成为集技工贸于一体,以科技开发为基础,以信息产业、环保产业和医药产业为支柱的多元化发展的高技术企业集团公司。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经教育部科技发展中心批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并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更名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为紫光集团第一大股东,持股51%,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49%。赵伟国任紫光集团董事长、经理以及健坤投资董事长,持有健坤投资70%股份。
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山东省医药工业研究所实验厂作为发起人,1989年2月经济南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济体改股字(1989)第11号文批准进行股份制试点的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1]40号文核准,上交所上证上字[2001]101号审核同意,公司股票于2001年7月23日在上交所上市挂牌交易。截至2020年3月31日,紫光集团持股4.83%,为第五大股东。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赵伟国遭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
当事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光集团),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赵伟国,男,1967年4月出生,时任紫光集团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紫光集团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紫光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紫光集团49%的股份由北京健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坤投资)持有,且赵伟国系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的董事长。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8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为一致行动人。
2016年2月25日至2017年6月28日,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累计净买入上市公司山东金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金泰)股票7,334,593股,合计持股比例为4.95%。2017年6月30日14时26分,紫光集团买入“山东金泰”100,000股后,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合计持股比例为5.02%。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合计持股达到山东金泰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时,未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亦未通知山东金泰予以公告,未停止交易“山东金泰”。2017年7月20日,紫光集团与健坤投资签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1日山东金泰予以公告。
以上事实,有相关企业工商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山东金泰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紫光集团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
对紫光集团的违法行为,时任紫光集团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赵伟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紫光集团改正,对紫光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伟国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及山东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20年6月16日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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